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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谈心谈话制度
时间:2019-10-24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机关党委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围绕增强党群干群关系、营造和谐机关氛围。主要是交流思想、沟通工作、收集意见、教育诫勉,以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为推动首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谈心谈话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党组成员谈心谈话;市院党组成员同各旗县区院领导、市院各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各旗县区院领导、市院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院、本部门环节干部、一般干警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之间、一般干警之间谈心谈话。

第四条  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听取批评、商讨问题、帮助教育等。

(一)了解掌握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情况。

(二)指出谈心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方法和要求。

(三)征询谈心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和根源。

(四)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的呼声,了解谈心对象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六)反馈年度考核及平时考查情况。

(七)干部主动要求谈心的内容。

第五条  谈心谈话的时间

谈心谈话活动要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

(一)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

(二)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出现偏差时。

(三)工作上有情绪、与他人发生纠纷、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

(四)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五)考查干部、民主评议、年终考核后或需作思想交流时。

(六)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反应,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七)谈话人认为需要谈话时。

第六条 谈心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以集体谈话为辅。 以上级主动与下级交谈为主,谈话人要在谈话前向被谈话人提交谈话提纲。除集体谈心谈话活动外,还可以与民主生活会谈心结合起来,通过个别谈心、随机交流等方式与机关干部群众开展谈心活动。可以制作会议纪要或专题情况报告,向院党组报告。也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内设机构,予以解决落实。

谈心谈话可参照“四必谈”开展,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同志必谈、班子成员与所在支部党员必谈。

第七条  谈话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实事求是地交流情况、交换意见。

(二)对涉及检察机关保密工作、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重要的问题,不随意表态。

(三)对被谈话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整理,认真解决。

(四)每次谈心谈话要填写《谈心谈话记录表》,由专人负责收集建档,并注意保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