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发挥着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不仅能彰显法律精神,更能汇聚司法智慧,助力司法不断完善和法治的进步。一个个案例的背后是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案件办理,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打击伪造国企印章、冒充国企行骗的犯罪行为,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惩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中,我院办理的孔某非合同诈骗案成功入选。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冒充国企
引导侦查 认罪认罚
【要旨】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引导侦查、追赃挽损、认罪认罚等手段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依法打击冒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孔某非冒用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名义与某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子产品,并通过P图方式在购销合同及验收单上加盖其自行伪造的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的价值101万余元电子产品。2023年1月12日至31日,孔某非又冒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以同样方式与被害单位签订购买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公司公章,骗取价值120万余元电子产品。
孔某非收到上述电子产品后未支付货款,经被害单位多次催要支付部分货款,实际骗得财物价值159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侦查,2023年5月15日以孔某非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孔某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对价,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3月14日批准逮捕。为有效地指控犯罪,针对孔某非是否虚构身份、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问题,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一是孔某非是否虚构身份,其与冒用的三家公司是否有关、是否存在购买电子产品事宜;二是涉案电子设备处理情况及涉案款项的去向用途,确认犯罪数额,是否用于个人消费,需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切实做好追赃挽损;三是孔某非的个人经济状况、债权债务情况,案发时是否有履约能力和实际偿还能力;四是进一步查明孔某非是否还存在其他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进一步侦查取证后,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准确认定合同诈骗数额。
2023年6月1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非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同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孔某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做好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把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取证的引导贯通起来,在审查逮捕环节制作指向明确、有理有据的继续侦查提纲,列明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提升继续侦查提纲精细化、实质化,便于公安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通过继续侦查提纲为起诉工作奠定基础,提升引导侦查能力,提高侦查质效,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2.加强案件审查,准确认定犯罪。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情况综合判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孔某非通过合同诈骗取得货物,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认定诈骗数额,但是货物已被孔某非变现,难以进行鉴定,故以孔某非变现后取得的钱款认定诈骗数额,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孔某非在案发前向被害公司支付的货款应在合同诈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3.加强追赃挽损,保护被害人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努力为被害单位挽回损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加强对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固定,对出售涉案赃物取得的资金及时扣押冻结,并积极与孔某非及其家属沟通,督促孔某非主动退赃退赔,对于孔某非家属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及时发还被害单位,最大限度帮助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4.加强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实质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孔某非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向其详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孔某非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结合案情对孔某非进行深入释法说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推进实质化认罪认罚。一审判决作出后,孔某非接受判决未提出上诉。
5.依法打击假冒国企行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孔某非伪造国有企业印章、冒充国有企业实施诈骗,其行为既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对国有企业的形象和权益造成损害。通过对孔某非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结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以“小切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加强案例宣传和释法说理,以有温度的司法办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登高望远,方知远山长,矢志不渝,更须再出发。典型案例不是高不可攀、看得见摸不着,典型案例就在我们身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转变思想理念,强化案例意识和总结提升的本领,引导承办检察官培育和总结自己所办理的案件,通过学习研究、小案精办、总结提升,实现争先创优,办出更多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