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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行检和您“聊”系列 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
时间:2020-07-30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字号: | |

  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今天,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霄和您聊一聊《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

  一、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二)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三)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四)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情况。管理者渎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二、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