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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行检和您“聊”系列行政主体的含义及资格
时间:2020-08-06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字号: | |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今天,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书记员高丽娜和您聊一聊《行政主体的含义及资格》。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权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名

  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三)责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此乃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四)权名分离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权”“名”“责”三者是合而为一的。但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此时名与权发生分离、需要判断其行政主体问题。结论是: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而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可见,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案件中采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