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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构建“新、全、防、控、实”流程监控格局
时间:2017-11-06  作者:  新闻来源:赛罕区检察院  【字号: | |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要求,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流程监控为抓手,运用“新、全、防、控、实”五字口诀,切实加强对案件的全面、全程、动态监管,积极构建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管格局。

   一、“点线面”分层监管,探索监管“新”模式

   积极探索流程监控“点线面”工作法,提高监控效率,形成由点到面及线的精细化管理新格局。一是抓关键节点,细化监管内容。将流程监控内容细分为信息填录是否完整、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涉案财物管理是否严格、法律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否到位、线上线下办理是否同步等六个方面,将流程监控渗透到每个节点。二是建流程监控线,形成塔状组织结构。明确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原则,实行以案管部门为主、业务部门为辅的监管模式。案管部门设置一名专职流程监管员,各业务部门设置案件流程监管员,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完成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三是共性问题,全面讨论,全员学习。建立“赛罕院统一应用业务系统办案微信交流群”,该微信群由分管检察长、案管办主任、统计员、流程监控员及各承办人组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在微信群里及时沟通,对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共性问题集中在群里解答,方便快捷,保证时效。

   二、全程、全面、实时监管,实现监管“全”方位

   坚持五个方面着手,拓宽流程监控领域,构建科学化管理新体系。一是跟踪监控,强化动态监督。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电子案件管理台账,将案件各节点纳入动态监管之下。对流程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醒业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定期评查,强化静态监督。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案件集中评查的重点,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督促业务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监控整改情况,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努力促进构建立体式案件质量评判体系。将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问题预警和结果评价,实现源头把控制量、办案有序监督、质量定期评查、效果综合评价的工作目标。四是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案管办按照上级院要求对承办人开展系统应用操作培训,及时通知承办人最新的填录标准,提升流程监控质效。五是做好结案审核,把好案件流转最后一关。通过开展网上结案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网上办案质量和规范化制度,同时也更好的规范业务部门办案程序。

   三、“网上+网下”双向防控,有效“防”超期

   为杜绝超期办案,防止超期羁押,赛罕院试行“网上+网下”双向防控机制。除“口头预警”、“书面预警”之外积极利用新媒体。做到网上预警常态化,视案件剩余办理期限的不同,分为电话预警、当面预警、微信预警和书面预警,对经预警后仍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按照规定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报告检察长并内网通报。案管办充分利用《受理案件登记簿》,在登记时详细记载受理日期、羁押时间、退查日期、退查重报日期等重要节点信息,同时计算出办案期限和羁押届满日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或出现故障停用时,方便查阅核对,做到预警工作“两条腿”走路。

   四、细化特殊案件流程监管,促进办案规范可“控”

   一是理顺对个别案件关键节点和重要流程的跟踪控制。案管办与办案部门协商,以法律文书和统一业务系统适用为要求,对适用协商机制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确定了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具结书的制作标准,同时对审查报告、出庭预案格式作了必要调整,明确了相关文书在犯罪嫌疑人签字捺印后扫描上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同时重点加强对滥用退查借用办案期限、违规修改受理日期等隐性超期情形的监控。二是建立每月通报制度。案管办每月对本院当月案件受理情况、案件流程监控情况、执法办案情况、案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案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和《案件监控管理台账》并内网通报。总结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暂行办法》、《法律文书监督管理规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填录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运用及系统操作,严格相应审批程序,对不规范问题通报整改情况,切实保证问题及时整改。

   五、反馈结果双导向,抓整改落“实”

   以“看什么、怎么看、怎么记、怎么反馈、怎么整改”为依据,对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详细列明,及时通报,拟定建议,督促落实。对于一般瑕疵,如法律文书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及时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纠正;对于司法办案中法律、程序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事项,列出重点问题,详细记录在案,反馈办案部门,要求办案部门分析原因,限期整改。通过对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的分析研判、双向沟通,促进司法办案与监督管理持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