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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益青城·赛罕区院|十倍惩罚性赔偿!“刑事+公益诉讼”合力惩治不合格保健食品犯罪
时间:2023-11-14  作者:  新闻来源: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行为,对此深表愧疚,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保证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近日,陈某某因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在省级媒体上做了公开道歉。

近期,一起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人陈某某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5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道歉。

01

“三无”保健食品变“毒药”

为非法获利,陈某某自2020年9月起,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销售保健食品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数种壮阳保健品,在呼和浩特市某小区门口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对外销售。经检测,从陈某某处扣押的23个品种共282瓶的保健品当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2023年3月13日被害人李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自陈某某店内购买5粒性保健品,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不仅违反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更为重要的是非法添加的成分未经科学配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承办检察官说。

02

检察机关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

陈某某在采购保健食品时,明知涉案保健品系非正规渠道购进,但仍进购并销售,其行为导致大量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陈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综合考虑违法持续时间、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诉请判令陈某某缴纳销售金额10倍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3450元,并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道歉,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03

从“个案办理”到

“类案监督”实现“社会治理”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非个案。2023年3月到8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案件共4件。

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接到案件线索后,发现上述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销售地点多为赛罕区及乡镇范围内计生用品店,且位置相对隐秘;二是无正规进货渠道,多数为经身份不明人员上门推销或从不知名、非正规销售店铺等非正规渠道购进,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针对以上问题,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督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针对我区违规保健品销售的特点,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市场监督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针对辖区内药店、计生用品店销售点开展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434人次,检查保健品销售者136家,并对城郊结合部、高校周边、市区小巷内、自助售卖计生保健用品机等位置相对隐蔽的销售点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三无”保健食品等违规产品进行立案查处,有效的净化了辖区保健食品销售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办案模式,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提供更多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成果,汇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为守护人民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