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发布第二批
服务北疆文化建设典型案例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重要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服务北疆文化建设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长城保护、非遗保护等文化标识,生动体现了全区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弘扬北疆文化的检察实践。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检察力量更好守护祖国北疆文化根脉、持续繁荣北疆文化、助力现代化内蒙古建设,现将部分案例发布以供参考。
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赵北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赵北长城始建于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长城遗存之一,承载着厚重历史价值。土默特左旗境内部分赵北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规建设防火设施等问题,破坏了长城历史风貌。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立案调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违规设施迁移拆除,恢复遗址原貌。同时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与属地协同保护体系,以法治力量统筹文物保护与生态安全,为自然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提供系统性保护。
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窑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遗址,是我国罕见的大规模旧石器时代遗址,由于防护措施不足、自然侵蚀导致本体受损持续加剧,亟需系统性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察、技术取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助力行政机关更新文物标识牌、新增文物安全公告公示栏,推动制定系统性管护方案并逐步落实修缮防护工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发布《司法保护令》,凝聚文物保护合力,充分发掘和彰显文物价值,助力文物“活”在当下。
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乾通渠、涌丰渠水利设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呼和浩特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乾通渠、涌丰渠分别始建于清光绪、康熙年间,是大黑河流域的重要水利设施文物,至今仍承担着灌溉重任。因自然侵蚀和人为活动影响,乾通渠、涌丰渠面临损毁、断流风险。检察机关以磋商厘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使用人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双方依法全面履行文物监管、保护、修缮职责;对整改不力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水利设施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以检察履职助力文物保护、农业生产与文化传承协同发展、互促共赢。
四、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全面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满洲里市9项具有北疆特色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有效公开展示且无其他便于公众查阅、了解的途径,制约了非遗文化的传承、传播与创新发展。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推动构建“线上+线下”公开展示模式,依托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对满洲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公开展示;推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社区、宣传展演等活动,为北疆文化传播与传承注入法治动能、提供法治保障。
五、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金界壕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界壕是我国古代大型军事防御工程。因有关企业违法将金界壕墙体挖断修路,致使文物本体严重破坏,文物管理部门仅对相关企业罚款,未责令整改修复。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修缮职责,并与文物保护部门协同协作,建立“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保护长效机制,合力守护金界壕遗址历史印记。
六、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镇市境内明长城部分段落附近出现挖掘深坑及工业废渣违规堆放等问题,对长城的稳定性及历史风貌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打破地域壁垒,建立蒙晋跨地区协作机制,通过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措施,形成保护合力;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文物保护部门积极履职,完成深坑填埋及废渣清理,切实以法治力量保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推动长城文化内涵与精神谱系永续传承。
七、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元代集宁路古城遗址、察哈尔民族文化载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代集宁路古城遗址2003年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是研究元代北疆各民族商贸往来的核心样本;礼宾之地景区的平安塔、吉祥敖包、察哈尔表是察哈尔民族文化的鲜活载体,二者共同构成了北疆文化的重要拼图。近年来因自然及人为因素,元代集宁路古城遗址部分网围栏及礼宾之地景区内八座察哈尔表、吉祥敖包墙体都有不同程度破损。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文化遗址设施,实现文物遗址和文化旅游设施保护效果最大化,以检察之力守护各族群众共同的文化记忆。
八、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抚冥镇故城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抚冥镇故城址系北魏六军镇之一,是北魏政权边疆戍卫屏障与多民族文化交融之地,因历史遗留和保护不力等原因,遗址部分城墙存在堆积垃圾和挖掘储窖等问题。检察机关精准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法院联合发出《司法保护令》,引入“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跟踪回访,以精准检察履职助力历史文化遗址保护。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烈士陵园长期存在游乐设施和英雄烈士生平事迹抢救性收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推进整改,助力行政机关妥善解决烈士陵园内商业占地问题,推动陈列展示馆提质改造并向公众开放,有效凸显烈士陵园缅怀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以检察担当保护烈士荣光、厚植爱国情怀。
十、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卓资山镇车站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卓资山镇车站旧址”始建于1921年,曾是京绥铁路的重要节点车站、万里茶道的重要枢纽点、边民贸易的重要集散地。受自然长期侵蚀与人为因素影响,车站出现不同程度破损。铁路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铁路企业协同共治,老站房旧貌换新颜。同时,发挥“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监督效能,推动相关单位对马盖图车站等9处县级文保单位修复治理,为守护铁路文物和文化遗产注入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