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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检察官】小案件里也有大作为
时间:2015-02-06  作者:李慧茹  新闻来源:玉泉区检察院  【字号: | |

    我叫李慧茹,来自呼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任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
    走进检察机关的十多年来,我先后从事过民行、公诉及案管工作,始终战斗在办案的第一线。“十年磨一剑”,充满激情和挑战的检察工作,使我逐渐成长为一名政治坚定、业务娴熟的女检察官。2003年因在查办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一案中成绩优秀、事迹较为突出,被内蒙检察院嘉奖,2005年被呼市妇联命名为呼市“三八”红旗手、“十行百星”女标兵、维权先进工作者,2007年被团市委授予呼市“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称号,被玉泉区委、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2009年被呼市检察院荣记三等功一次,2013年被团市委授予“呼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荣誉的背后是不断的学习积累和刻苦磨练。
    2003年通过竞争上岗,我被任命为玉泉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在公诉部门工作期间, 我主动承担科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所办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有力、效果良好。在办理呼市南门外小学原校长姚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某拒不承认部分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我汇同侦查部门干警迅速补强相关证据材料,将该案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出示详实的证据和有理、有力的答辩,最终法院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优质案件”。
    作为一名女同志,我还十分注培养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办理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时,在审查卷宗材料的同时,我还认真的审查了随案移送的大量书证材料,并从中发现了赵某某有实施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蛛丝马迹,遂汇同公安机关深入呼市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地调查取证,依法追诉了赵某某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还认真做了被告人家属的工作,积极退赃,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三万余元.在我办理的樊某诈骗案,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出生日期与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不符,虽然“樊某某”振振有词他就是本人,但我直觉让我没有轻易放过这个细节,果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经过补侦,发现看守所羁押的并非樊某某,而是樊某,其为了掩盖犯罪前科,谎报了其亲戚的名字,多年来养成的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大都是一些“小案”,但也是离百姓最近,最能察民情、解民忧的案件,所以,即使是一些“小案”,我也会百分百认真办理。我在承办的刘某某盗窃案时,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文化程度比较高,表达能力强、思维敏捷,我和承办的另一名同志感到很惋惜,遂进一步讯问了其盗窃的动机,并耐心、细致为其作了思想工作,希望其能改过自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提出希望对其判处重刑,我们在场的人都感觉很意外。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明确提出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希望被告人能重拾生活信心,振作起来。事后,我更意外的收到了被告人寄来的信,称他在办案人提审及开庭过程中感受到的是平等和公平的对待,没有歧视的眼光,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他将站起来,开始新的生活。几年过去了,我始终把这封信同我的荣誉证书放在一起珍藏着,我想检察官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一个人放弃邪恶,挽救思想和灵魂,就是无尚的荣誉
    2012年11月,我被任命为玉泉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不断强化自身监督,提升案件质量,自上而下新成立的部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边探索、边总结。我和我的同事们在学习上级院精神、其他先进检察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玉泉院的实际特点,逐步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了案件统一受理、流程监控、律师接待、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等工作,特别是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开展了案件评查、案件复核等案件管理的核心工作,并不断打造成本院案管工作的亮点,得到自治区院和市院领导的肯定,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经验,使玉泉区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做为一名普普通通的女检察官,我愿意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奉献给检察事业,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一步一个脚印地向人生更高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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