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路某、丁某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入选。
2024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目 录
1.路某、丁某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储某根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3.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4.“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套面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路某、丁某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某乳业集团为全国知名乳业企业,(草原和牛)是其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路某未经该乳业集团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产品上非法使用上述商标,并将生产的牛奶产品销往河北、山西等地,销售金额84万余元。丁某亭原为该乳业集团的牛奶产品代理商,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路某生产的牛奶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购该产品,并将某乳业集团正品牛奶条形码覆盖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牛奶上,销往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超市,销售金额54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由于本案丁某亭在某超市真假混卖,在审查时要对总进购数量中的真品和假品进行区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明确了两款牛奶产品分别的进购数量,准确认定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额。检察机关对路某提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丁某亭提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4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服判,判决已生效。二是依法促成民事和解。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推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实现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三是强化综合履职。办案过程中发现区域内发生多起侵犯某乳业集团商标权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严保护”理念,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探索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基本案情】
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某都生鲜超市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某都生鲜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23年6月8日,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民事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调取该案的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存在程序问题:一是超出法定期限。该案诉讼、执行立案超期、送达起诉状副本超期、上诉材料移送超期、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超期。二是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某都生鲜超市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未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针对案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规范立案、送达、上诉移送等程序,严格整改送达超期问题;二是严格审查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在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予以恢复,及时按规定制发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拓宽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来源。在监督过程中实现“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同步审查、综合办理,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的穿透式、全链条监督。积极督促审判机关及时规范办案流程、严肃执行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