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发布了“2024年度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
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起,孟某某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五粮液”“剑南春”“茅台”“舍得”“郎酒”等多款白酒向土默特左旗部分小餐馆、小型烟酒副食店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白酒1442瓶,货值26.38万元。经厂家对涉案商品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另查明,2023年,孟某某实际经营的常某烟酒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不予适用缓刑。
2024年10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的商品往往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商品。鉴于该案被告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行政处罚这一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不予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罚金,属于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
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江海牌”商标为湖南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2019年至2023年间,司某某从天津等地购买农用氯化铵并进行筛选、加盐,又从河南郑州段某某处购买大量“江海牌”饲料添加剂包装袋进行灌装,之后销往呼和浩特、包头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给司某某制作包装袋的上游嫌疑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将6名被告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7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跨地域、犯罪数额大的链条式犯罪,检察机关强化立案监督职能,通过构建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全链条追诉体系,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治理”和“一体化打击”,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