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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检视与规范
时间:2023-11-2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运行仍存在一定问题,监督考察质量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考察效果。本文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检视与规范方面,结合办案实际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实施以来,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监督考察内容缺乏针对性、标准不明确,相关法律对监督考察条件规定较为笼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督考察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被大多数考察主体忽略;监督考察人员专业化不足,目前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区等可能参与到监督考察的相关单位,无法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的专业资质;后续跟踪帮教不到位,由于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只有六个月到一年时间,很大程度上无法根治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一放了之”可能导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监督考察过程中各方力量未能形成合力,在考察阶段要想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综合表现,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思想言论、行为举止等多方面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一是明确监督考察条件,细化监督考察标准,设定有针对性的考察内容。国家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监督考察标准予以明确,设定包含教育培训、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监督考察内容及方向,并详细规定评估标准及考察程序。具体而言,考察机构对监督考察对象的行为表现进行书面记录、拍照并整理成档案留存;在考察期内,参与监督考察的机构、组织或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形成材料;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对考察期内所有的材料进行调查与核实,了解监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程承担主要考察任务的考察机构在监督考察接近尾声时,出具详实、规范的评估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判断是否达到监督考察预期目标的重要依据。

  二是构建专业化团队,提升监督考察效果。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状况或家庭情况,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参与监督考察的社工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人员,都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与道德修养。监督考察过程中的考察团队,至少需要一名至两名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教育背景或资格的人员,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深入沟通,以期从源头上矫正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另外,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对一些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恶性不大时及时将其矫正过来,避免其再次犯罪。

  三是明确监督考察规范程序,确保严格依法推进监督考察工作。鉴于目前第三方机构广泛参与监督考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对监督考察程序进行明确,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如可以设定以下几个具体流程:在启动监督考察工作阶段,明确监督考察结束时须达到的目标,同时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监督考察标准。在监督验收阶段,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具体的调查评估,并邀请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评估考察,保证考察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在评估决策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联合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及组织组成第三方评估委员会,共同判定是否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过各个流程形成闭环的全流程监管,以明确规范的具体流程对受委托的监督考察机构进行约束,保障监督考察工作质量,严格依法推进监督考察工作。

  四是完善跟踪帮教回访机制,确保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为确保涉罪未成年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顺利回归社会,对于考察期满后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设置一个考察帮教的延续性过程。对此,检察机关应建立被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定时期内,向本人、家庭、学校、乡村社区等了解其现实表现与生活现状,及时纠正其存在的不良行为,并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监管教育。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的实践为例,可以建立三年期限的跟踪帮教回访机制,由检察人员组成帮教团队,对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定期回访及调查,形成帮教档案,全方位掌握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及生活工作状态,提升预防再犯罪效果及监督考察成效。

  五是汇集多方力量,形成监督考察合力。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内,汇集多方力量,组建监督考察工作小组,共同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依托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考察,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帮扶救助,推动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家庭尽责、各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以提升监督考察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王利星 杨滢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