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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检察院四项措施强化普通刑事案件抗诉工作
时间:2018-04-13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公诉三处  【字号: | |

  2016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公诉三处采取四项措施,强化普通刑事案件抗诉工作,共提出抗诉5件5人,提请抗诉1件,支持抗诉10件10人。

  

  一是强化抗诉意识,准确把握抗诉工作原则。提高公诉人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贯彻“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抗诉方针,通过抗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如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张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克,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未遂和立功情节为由,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我们审查认为,被告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拒不认罪,抗拒抓捕,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其量刑的基准刑应为无期徒刑,即使减轻处罚,也不能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判处,遂提出抗诉。

  

  二是健全审查机制,充分挖掘抗诉案源。建立三级审查体系,收到判决书后,先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审查表,详细列明判决书和起诉书对犯罪事实认定、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等方面的差异,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后,再提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切实杜绝漏查漏抗。如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以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为由,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我们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且拒不承认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具备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适用条件,即而提出抗诉。

  

  三是全面复核一审证据,从严掌握抗诉标准。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坚持抗诉案件全面审查,确保既排除非法证据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又注重对程序违法的监督,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全面性,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我们审查土左旗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云某某诈骗罪等一案,其抗诉理由之一: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决定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土左旗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该审判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的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我院支持了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四是完善说理机制,全力争取抗诉效果。我们要求承办人详细说明抗诉原因、争论焦点、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等四方面内容,并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将抗诉理由说深说透,努力提高抗诉意见的采纳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努力促成共识,为刑事抗诉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我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一案,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抗诉意见,重新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