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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5人涉恶势力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12-27  作者:  新闻来源:新城区检察院  【字号: | |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获一审宣判。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修仕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云力平,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

  案情还原

  经审查,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初,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以对进入该小区内送沙子的商户进行拦截、辱骂甚至是殴打的方式,违背自愿、诚信、公平交易原则,垄断小区装修材料买卖,并恶意抬高物价,被附近居民冠以“沙霸”恶名,社会影响极坏。在“沙霸”恶势力集团的严格控制下,该小区共有约140余名业主、装修人员购买了被告人李某等人售卖的沙子、水泥、小红砖等,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五名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就高达15万余元。

  该案由新城区法院院长苏虎生担任审判长,新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修仕军出庭支持公诉,于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新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田志刚及新城区百余名干部、代表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今天上午,经合议庭合议,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作为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呼和浩特市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石某、查某某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判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行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对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有效地震慑了潜在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