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性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民的政治权利依法当然恢复,重新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者。
刘某某刑满释放、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刘某某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未能行使选举权。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该线索,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恢复政治权利并向其本人及村委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书面宣告和公示,在村委会组织的补选及后续村级事务中,有效保障了刘某某依法行使选举权和村民自治权。同时检察机关以点带面,监督公安机关全面排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既平等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依法行使,也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实施资格管控,以高质效执行监督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