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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6-06-26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检察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具体司法案例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8件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履职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抚养费请求权提请抗诉案


平等是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在多子女家庭中,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平等保护。


那某(化名,女)与李某育有双胞胎甲某和乙某,二人经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某由那某抚养、乙某由李某抚养。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甲某被排除在赔偿权利人之外,致其未能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平等受偿权被侵害。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全面审查案卷并开展调查核实,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立法精神,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不因抚养主体变更而丧失,依法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获法院改判,为未成年子女平等争取赔偿款。


案例二: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祁家大院贺龙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革命文物是全社会爱国主义精神的具象丰碑,是镌刻红色历史、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的鲜活实物教材,更是涵养爱国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精神阵地。


祁家大院贺龙指挥所旧址是市级重点革命文物,因产权私有、缺乏修缮资金,房屋破损坍塌,红色遗迹存在灭失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公益志愿者渠道发现线索,实地勘查固定证据,以审前磋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产权置换收归国有。因行政机关未按期全面整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部获法院支持,并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完成旧址修缮,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案例三: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刘某某选举权恢复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性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民的政治权利依法当然恢复,重新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者。


刘某某刑满释放、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刘某某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未能行使选举权。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该线索,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恢复政治权利并向其本人及村委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书面宣告和公示,在村委会组织的补选及后续村级事务中,有效保障了刘某某依法行使选举权和村民自治权。同时检察机关以点带面,监督公安机关全面排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既平等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依法行使,也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实施资格管控,以高质效执行监督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四: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妇女权益保障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男女平等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变动发生改变。


科尔沁区某嘎查通过村民决议,对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妇女设定差异化征地补偿分配标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科尔沁区检察院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核查固定案件证据,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制发审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案涉妇女与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分配征地补偿款,并推动该乡镇40个嘎查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增设妇女权益保障条款,建立村规民约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破除性别歧视陈旧观念,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法治监督融合,构建平等公正、依法有序的现代化乡村治理格局。


案例五: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为见义勇为负伤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案


友善,是公民交往的道德基石、守望相助的自觉;和谐,是社会共生的理想、引人向善的源泉。见义勇为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在法治护航下绽放出“德者有得、勇者有荣”的时代光芒。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因见义勇为负伤,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将法理情融入办案履职全过程,与被救助人户籍地检察机关跨区域联合施救,共向4个被救助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联动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者发放慰问金、申请残疾证明并开展综合帮扶,以刚性的法律惩恶扬善,以柔性的帮扶温暖人心,使“公正”“法治”在扶危济困中充分彰显,让“友善”“和谐”在崇德向善间浸润人心。


案例六: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的瑰宝,是凝聚民族共识的精神纽带,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 理念的生动载体。


乌拉特前旗拥有爬山调、乌拉特民歌(蒙古族民歌)等58项各级非遗保护项目,辖区非遗主管部门履职缺位,存在未常态化开展传承人评估认定、未全面落实专项保护经费等问题,影响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线索核查、实地取证、制发检察建议、府检联动会商、全程跟进整改等方式,督促行政部门健全非遗传承人管理制度,落实专项保护经费,扩容非遗传承人才队伍,推进非遗进校园,筹建非遗保护协会,搭建了辖区内多元化协同保护格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民族文脉。


案例七: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冯英林等十四名散葬烈士墓群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上世纪七十年代,冯英林等14名烈士为国防建设因公牺牲,长眠戈壁已近半个世纪。烈士散葬墓群地处偏远且长期失管,冯英林的墓碑字迹模糊,另有13座无名烈士墓既无墓碑也无生平记载,导致烈士亲属无法寻访祭奠,严重损害了英烈尊严。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通过现场勘验、走访亲历者、联动专业人员等方式查明事实,依法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墓碑进行修缮、划定保护范围。检察机关进一步通过跨区域协作成功为7名无名烈士成功寻亲,并推动修建烈士纪念广场,依托该广场累计开展红色教育活动20余次,让“无名烈士”成为“有名英雄”。


案例八: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失信企业监管职责民事检察监督案


诚信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关乎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司法人、高管作为市场经营的关键主体,其个人诚信状况直接影响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中,针对担任公司法人、高管在先,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后的失信任职监管盲区,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责令变更登记监管职责,将不适宜任职人员清理出管理层,切实维护市场准入的严肃性,将司法惩戒落到实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搭建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桥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推动打通跨部门协同治理障碍,倒逼失信主体提升诚信意识,向社会传递诚信有价、失信必究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