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无价,生态守护有责。2026年8月15日是第4个全国生态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优势,刑事惩戒、公益赔偿、生态修复三重发力,成功办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实现追责、赔偿、修复,一个都不能少,以高效履职守护绿水青山不留空白。
“我们受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近日,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于艳红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履职,带领团队全面指控犯罪事实、明晰公益损害责任。法院七人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全数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公益诉讼全部诉求。该案被告人李某等人不仅要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还要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持续完成异地补植及三年林木抚育管护,确保新增林木成活成材、生态功能全面恢复,同时按期足额缴纳生态功能损失费。
庭审后,各被告人均深刻认罪悔罪,明确表示将严格履行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全部义务,切实弥补生态过错。该案的审结,既以刚性司法惩戒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又以柔性修复司法修复了生态公共利益,向社会释放了“破坏生态必担责、损害环境必赔付”的强烈法治信号。
破坏生态资源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案件侦办初期,办案组提前介入并全流程引导侦查,联合侦查人员赴鄂尔多斯案件发生地查看盗伐现场,紧扣盗伐林木罪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梳理侦查方向与取证思路,逐项固定林木权属、采伐数量、无证砍伐等核心证据,层层闭环完善证据链条,全面还原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2024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林木101株,立木蓄积40.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让肆意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受到精准、严厉的刑事追责。
林木被盗伐,受损的不仅是个人财产,更是区域生态系统的公共利益。秉持“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办案组摒弃“一诉了之”的单一办案模式,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全方位追溯生态损害责任。联动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多方研讨、科学研判,结合案发地生态环境现状,反复论证优化修复方案,最终确定“异地补植+抚育管护+损害赔偿”的立体化修复路径。同时,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精准核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量化生态损害价值,彻底打通“生态损害可评估、可追偿、可修复”的司法闭环。

2026年春季,在检察机关全程督促、林草部门专业指导下,李某等人已严格按照标准化方案开展异地林木补植工作,受损生态修复工作有序落地、初见实效,真正实现从“惩罚犯罪”向“修复生态”的深度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