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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爆炸 这些你应该知道
时间:202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说起“快乐”的生活

  大概是

  手机不离手,生活乐无忧

  电量不够,充电宝来救

  总之是装备齐全才出门

  不然万一借不到充电宝

  回家的路上付不了账也吃不到瓜

  在这种情形下,手机、充电宝的安全真是头等大事

  毕竟一个不慎,就可能爆炸

  2019年广东某地铁站发生充电宝爆燃事故

  微信图片_20200803100850.jpg2019年,一女大学生放置于床上的移动电源无故燃烧

  微信图片_20200803101454.jpg

  飞机上发现明火事件的罪魁祸首

  微信截图_20200803100047.png

  近日,最新消息发布近4成充电宝抽检不合格

  充电宝因自燃、爆炸、着火、冒烟、鼓包等引起的事故损失并不在少数,甚至在充电宝未处于使用状态下也有发生着火的情况。充电宝等电子产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可能爆炸的产品不合格,比其他的一般产品危害性更大。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忐忑不已?

  出门带在身边的所谓“救星”

  竟可能是一颗移动的“炸弹”

  当产品不合格时,我们该如何维权?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的措施】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