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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打假”系列(一)伪造蒙牛“酸酸乳”注册商标乳饮料,龙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时间:2023-03-10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字号: | |

“创优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结合近年来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推出“知产打假”系列。敬请关注!

“知产打假”系列(一)

伪造蒙牛“酸酸乳”注册商标乳饮料,龙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31日,内蒙古蒙牛乳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报案称,近期发现某省多个市场上有大量假冒“酸酸乳”乳饮料产品。“酸酸乳”为蒙牛公司注册商标,蒙牛公司未授权任何公司使用该商标。

经立案侦查,从2019年2月26日开始,该省“某乳业有限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酸酸乳”乳饮料产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酸酸乳”字样。

被告人龙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21日,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蒙牛公司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21年12月3日,案件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未经蒙牛公司授权,生产并销售蒙牛公司注册商标“酸酸乳”乳饮料产品,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