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财务公开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时间:2017-09-20  作者:  新闻来源:呼市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  【字号: | |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系副厅级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全院设30个职能科(室),所属二级事业单位1个(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2016年收入12942.19万元

基本收入:2628.42万元,项目收入:10313.77万元。

2016年支出12893.88万元

基本支出:2617.07万元,项目支出:10276.81万元。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13,178.86万元,支出总计13,178.8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减少)8,525.33万元,增长(下降)183.20%;支出增加(减少)8,525.33万元,增长(下降)183.20%。主要原因:一是新增呼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装修及附属设施工程;二是新增呼市检察院预防职务警示教育基地土建、装修及附属设施工程;三是新增呼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地装修、绿化、硬化、围墙及附属设施工程。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12,942.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942.19万元,占100.00%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12,893.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7.07万元,占20.30%;项目支出10,276.81万元,占79.70%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3,178.86万元,支出总计13,178.8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8,525.33万元,增长183.20%;支出增加8,525.33万元,增长183.20%。主要原因:一是新增呼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装修及附属设施工程;二是新增呼市检察院预防职务警示教育基地土建、装修及附属设施工程;三是新增呼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地装修、绿化、硬化、围墙及附属设施工程。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2,893.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7.07万元,占20.30%;项目支出10,276.81万元,占79.70%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17.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08.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含离退休人员支出、奖励金),较上年增加133.41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检察官员额工资;公用经费208.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33.1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降低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22.60万元,支出决算为122.5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12.5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22.5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2.56万元,占91.84%;公务接待费支出10.00万元,占8.16%。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2.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2.56万元,用于本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的运行及维护费,车均运维费1.82万元,较上年减少23.01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统一管理、定点维修、对于车况不好的车辆基本停止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2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0.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0.00万元,接待45批次,共接待380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民行处复查案件;二是2016年全市检察长会议接待费等;三是业务接待费、加班餐费等。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八)我单位本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8.16万元,比2015年减少29.31万元,降低12.89%。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58.8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67.69万元,2015年增加637.88万元,增长2,139.58%,主要原因是:为新增呼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呼市检察院预防职务警示教育基地、呼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地发生的政府采购货物支出;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491.14万元,比2015年增加3,323.14万元,增长64.30%,主要原因是:为新增呼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呼市检察院预防职务警示教育基地、呼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地的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5年减少3.22万元,降低100.00%,主要原因是:2016年未发生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2辆,比2015年增加16,主要原因是:将“其他用车”16辆并入到一般执法执勤车辆中;其他用车0辆,比2015年减少16,主要原因是:将“其他用车”16辆并入到一般执法执勤车辆中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由于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2016年我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正在加强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支出流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受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其他条件限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探索需逐步加强。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俊芳    联系电话:0471-6662080 

2016年决算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