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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时间:2014-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情;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专题活动1
专题活动2
专题活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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