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个严禁”
一、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三、严禁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四、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五、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六、严禁违规建房、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
七、严禁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
九、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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